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将军澳华人坟场须知

2024-09-24 456

将军澳华人永久坟场常见问题?

1.華永會是否政府部門?
    不是,是根据香港《华人永远坟场条例》(第1112章)而成立的法定机构

2.誰可安葬或安放於華永會轄下墳場?     
在華人永遠墳場獲分配位置的首次安葬、埋葬或安放的先人,必須為在香港永久居住並有華人血統的人,或其配偶或其子女。

3.何謂「持證人」?     
獲華永會分配墓地、龕位或紀念牌匾位置的申請人會成為該設施的持證人,可全權負責該設施日後的一切申請及相關事宜。因此,華永會強烈建議持證人應由有關先人的親屬出任,先人家庭/家族成員亦必須先行就持證人安排商討及協調,確認沒有任何反對意見、陳述及/或行動,以避免日後可能引致的不便或爭拗。如日後就持證人安排或其申請/決定有任何爭拗,持證人須承擔及賠償華永會因此而引致的一切責任及費用。

4.安葬/安放首位先人後可否再安葬/安放其他先人?     
除免費骨殖龕位只可安放一位先人骸骨外,華永會各類墓地、骨灰龕位及付費骨殖龕位,均可加葬/加放其他先人的骨灰,而墓地及付費骨殖龕位,亦可加葬先人骸骨。加葬/加放於墓地、家族龕位及付費骨殖龕位的先人,須為首位安葬或安放先人的親屬。

5.各類龕位有否加放先人上限?     
一般情況下,普通龕位及家族龕位可分別安放兩位及四位先人的骨灰,付費骨殖龕位則可安放一位先人的骸骨或骨灰。如有需要,骨灰龕位可申請安放多於上述數量的骨灰,而付費骨殖龕位可申請安放多於一位先人的骸骨或骨灰,申請人於辦理申請時,須承諾遵守以下規定:

(a) 安放於龕位內的每副骸骨或每份骨灰,須以合適容器個別存放,以資識別個別先人;及
(b) 如龕位內的剩餘空間未能放置加放先人,申請人不會繼續進行加放工程,並會取消有關加放申請,所繳交的加放費用將不會獲發還。
在進行加放工程時,如申請人未能遵守以上規定,墳場職員有權終止有關工程。

6.墓地/金塔墓地/龕位可否變賣?    
墓地、金塔墓地、或龕位均不可變賣。如持證人將安葬或安放於有關設施內的首位先人遷出,華永會將按法例收回該設施,再作另行配售。

7.華永會轄下墳場的墓地有多少種類?哪些墓地可續期?何時可以續期?可續多久?
有關華永會轄下墳場設施的種類及詳細情況,可參考「設施一覽表」。

8.認購墓地後何時可以安葬?     
辦妥認購手續後,持證人可經由殮葬商/長生店致電所屬墳場預約落葬。

9.如先人已安葬於華永會轄下或其他墳場墓地,申請人可以用同一先人另購一個墓地並將先人棺木遷出嗎?
不可以,華永會不會接受有關申請。

10.為甚麼丙類墓地落葬要約9個月才可立碑,而其他類別墓地卻沒有此限制?
 立碑須待混凝土地台鋪築完成後才能進行。由於丙類墓地是整台配售及於相近時間進行落葬,為確保整台墓地地台的統一性,丙類墓地的混凝土地台由華永會鋪築(鋪墳)。承辦商需待墓穴內的泥土自然沉降後,方可進行鋪墳,否則地台會較易出現下陷,有關工程一般會於先人落葬後6至9個月完成。鋪墳工程完成後,華永會將以書面通知持證人可聘請華永會認可承造商建造墓碑。
除丙類墓地外,其他類別墓地的配售及安葬時間不一,鋪墳及立碑均由持證人自行聘用華永會認可承造商進行,因此,其他類別墓地的立碑工程並無時間限制,持證人可自行與其聘用的認可承造商議訂定工程時間。惟持證人必須於先人安葬後起計十二個月內,完成鋪墳。

11.在墓地期滿時必須要掘出和移走先人遺骸嗎?如不,華永會會如何處理?
 乙類墓地持證人如沒有在墓地期滿前申請續期,或丙類墓地持證人於墓地年期屆滿時,必須掘出和移走有關墓地內的遺骸和骨灰。

於年期屆滿前約6個月,華永會會透過最後為華永會所知的郵寄地址,發信予持證人,提醒持證人必須於年期屆滿時掘出和移走有關墓地內的遺骸及骨灰。

若持證人未於墓地年期屆滿時掘出和移走墓地內的遺骸及骨灰,華永會將在該墓地上貼出告示,並根據規則所訂規定,在憲報及報章刊登公告,述明華永會將掘出和移走墓地內的遺骸及骨灰。華永會亦會按持證人提供的聯絡方法通知持證人。若在公告刊登6個月後,持證人仍未有與華永會聯絡,華永會將安排從墓地掘出和移走遺骸及骨灰,所有費用將由持證人支付。

在墓地年期屆滿日起計的6年內,如持證人仍沒有申請領回在有關墓地被掘出和移走的遺骸及骨灰,華永會將根據規則所訂規定,在憲報及報章刊登公告,述明華永會將在公告刋登6個月後將有關的遺骸火化。華永會亦會按持證人提供的聯絡方法通知持證人。若在公告刊登6個月後,持證人仍未有與華永會聯絡,華永會將安排有關的遺骸火化,所有費用將由持證人支付。

如持證人的聯絡資料包括地址、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等有任何改變,必須盡快通知華永會,以便華永會通知持證人有關墓地期滿及起回骨殖安排。